近日,中山市國土局公布了《中山市工業(yè)用地“先租后讓”、“彈性年限出讓”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guī)定土地成交后可簽訂“6+N”的出讓合同,其中6年為租賃期,N年為出讓期,租賃期滿經(jīng)考核評價達標并繳清土地價款的,方可辦理土地登記。
《實施細則》明確要求“先租后讓”的土地使用年限不高于30年,“彈性年限出讓”在少于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的前提下,各鎮(zhèn)(區(qū))可根據(jù)具體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為避免土地出租后,因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項目進展緩慢,甚至土地被閑置的情況發(fā)生,《實施細則》制定了嚴格的供后監(jiān)管程序。一方面,根據(jù)項目的實際情況,履約監(jiān)管協(xié)議約定收取不低于總地價10%的履約保證金。在項目開工、竣工、投產階段分別按30%、30%、40%比例返還。
另一方面,當“先租后讓”土地租賃期屆滿后,經(jīng)考核評價不達標的,中山市國土資源局解除與土地競得人簽訂的出讓合同,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已收取的首期土地價款不予退回;地上建筑物、構建物及其他附著物考慮折舊按照市場評估價補償,機器、工器具及工藝設施等不予補償,動產搬遷費用不予補助。
據(jù)悉,該《實施細則》擬自2017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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