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2〕22號
關于認真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更好地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通知如下:
一、要進一步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
《條例》明確了拆遷補償標準確定的依據,規(guī)范了拆遷管理的程序,強化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進一步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使房屋拆遷當事人了解、掌握《條例》精神,自覺遵守《條例》,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要明確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落實執(zhí)法責任,切實加強管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各級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執(zhí)法監(jiān)督和管理的職責,認真按照《條例》規(guī)定,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確保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城市建設秩序的正常運行。
三、要認真制定安置補償費的標準,切實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由于我省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不一,房地產價格和區(qū)位條件差異較大,省人民政府決定,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的金額,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地在執(zhí)行《條例》過程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省建設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