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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開 規(guī)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8-00045 分類: 通知
      發(fā)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06-30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辦法》的通知
      文號: 粵府〔2008〕49號 發(fā)布日期: 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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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08-06-30  瀏覽次數:-
      粵府〔2008〕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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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發(fā)布《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

      和政協(xié)提案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

        現(xiàn)發(fā)布《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辦法》,即日起施行。1995年5月4日省政府發(fā)布的《廣東省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辦法》同時廢止。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

      和政協(xié)提案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政府系統(tǒng)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工作,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議,是指全國和省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與省政府工作有關的書面建議。

        本辦法所稱提案,是指全國和省政協(xié)委員、參加政協(xié)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xié)各專門委員會,向政協(xié)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的,與省政府工作有關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省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在省長領導下由一名副省長分管。省府辦公廳是省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指導和督促檢查政府系統(tǒng)各承辦單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協(xié)調處理有關問題;組織辦理須由省政府或省府辦公廳辦理的建議、提案。

        各承辦單位要確定一名領導具體分管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設立或明確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承辦建議、提案,根據需要分為獨辦、分辦和協(xié)辦三種方式。建議、提案只需一個單位單獨辦理的為獨辦;需兩個以上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辦理的為分辦;需一個單位牽頭其他單位會同辦理的為協(xié)辦,牽頭辦理單位為主辦,協(xié)同辦理單位為會辦。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省政協(xié)提案委員會,是建議、提案的交辦單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省政協(xié)全體會議期間的建議、提案,由交辦單位通過建議、提案網上辦理系統(tǒng)向各承辦單位進行交辦,承辦單位通過計算機在網上簽收。省人民代表大會和省政協(xié)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由交辦單位直接交給有關部門辦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全國政協(xié)提案委員會交給省政府辦理的建議、提案,由省府辦公廳以書面形式進行再交辦。

        第六條 承辦單位接到建議、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見,應按交辦單位規(guī)定的建議在7日內、提案在10日內時間,通過網上辦理系統(tǒng),向交辦單位提出調整意見并說明理由,不得擅自轉送其他單位。

        第七條 承辦單位接收建議、提案后,要制訂辦理工作方案,落實辦理責任和目標要求,安排好辦理進度。

        第八條 在辦理過程中,承辦單位要加強調查研究,加強與建議、提案者的溝通。承辦單位之間,應密切協(xié)作,相互支持。

        第九條 承辦單位對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xié)確定的重點建議、重點提案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要牽頭辦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辦出實效。省府辦公廳每年要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選取部分建議、提案進行重點督辦。各承辦單位每年也要根據本單位的工作重點選取部分建議、提案進行重點辦理。

        第十條 辦理建議、提案要講求質量,求真務實,提高效率,切實解決問題。對建議、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凡應該解決且有條件解決的要抓緊解決;應該解決但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要納入規(guī)劃,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解決;涉及上級部門職權范圍事項,應積極反映情況,爭取上級支持解決;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解決或不可行的,應向建議、提案者實事求是講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獨辦的建議、提案,直接答復建議、提案者;對分辦的建議、提案,應分別直接答復建議、提案者;對協(xié)辦的建議、提案,會辦單位應先將會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復建議、提案者。答復及會辦意見均須同時抄送交辦單位和省府辦公廳。答復還須抄送會辦單位。

        第十二條 答復及會辦意見要嚴格按照交辦單位規(guī)定的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發(fā)。當年辦理工作結束后,要立卷歸檔。

        第十三條 答復行文表述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要有針對性,做到有理有據、態(tài)度誠懇、文字精煉、表述準確。答復建議、提案者時,應附送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對聯(lián)名提出的建議或提案,征詢領銜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見。對答復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 答復及會辦意見要嚴格按有關時限要求完成。建議應自省人民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會辦意見,三個月內答復代表,特殊情況經交辦單位同意后可延長至半年;提案應自交辦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會辦意見,四個月內答復提案者,特殊情況經交辦單位同意后可延長至半年。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全國政協(xié)提案的答復時限,按其當年通知要求處理。

        第十五條 答復件應按有關規(guī)定和辦理結果,在首頁右上角標明分類標識。一般分為“A”、“B”、“C”三類,所提問題已經解決的,用“A”標明;所提問題已列入計劃解決的,用“B”標明;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用“C”標明。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對答復中承諾的事項要認真落實,并將落實結果及時通報建議、提案者。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者對辦理情況表示不滿意的反饋意見后,要重新辦理,并在兩個月內再次作出答復。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時限截止后的20天內,向省府辦公廳分別報送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總結,同時抄送交辦單位。省政府在當年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完成后,向省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報告建議辦理情況,向省政協(xié)常委會通報提案辦理情況。

        第十九條 對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不重視辦理工作,辦復質量差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

        第二十條 省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中直駐粵有關單位及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適用本辦法。上述單位和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辦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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