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fā)關于調整省屬七座水庫利益分配和工作責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02-11-05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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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2〕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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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fā)關于調整省屬七座水庫利益分配和 工作責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關于調整省屬七座水庫利益分配和工作責任的實施意見》業(yè)經省人民政府
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關于調整省屬七座水庫利益分配和
工作責任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 《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山區(qū)發(fā)展的決定》
(粵發(fā)〔2002〕13號),調整省屬水庫的利益分配和工作責任關系,特制
定本實施意見。
一、調整原則
新豐江、楓樹壩、南水、長湖、流溪河、長潭、青溪七座省屬水電廠水庫,
按如下原則調整利益分配和工作責任:
?。ㄒ唬┌凑諜嘭熇麑ΨQ原則,將相關工作責任下放市縣管理,在利益分配上
體現長期支持山區(qū)發(fā)展經濟。
(二)按照人口、資源保護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將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
題責任、庫區(qū)資源保護和水土流失治理責任下放,由水庫所在地市、縣政府負責。
(三)按照“一庫一策”的原則,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具體制定政策措
施,切實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和水庫庫面安全管理問題。
(四)調整水庫功能原則。新豐江、楓樹壩、流溪河3座水庫原以發(fā)電為主
的水庫功能,調整為防洪、供水、灌溉為主并兼顧發(fā)電、航運;其余四座水庫暫
不調整功能。
二、調整水庫利益分配
?。ㄒ唬┨岣呱暇W電價。新豐江、楓樹壩、南水、長湖、流溪河、長潭水電廠
的上網電價從2003年起提高至0.25元/千瓦時(含稅),青溪水電廠上
網電價維持不變。
(二)電廠利潤二八分成。七座水庫水電廠稅后利潤實行省市二八分成,分
庫獨立核算,省財政實行專項轉移支付,專項用于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
(三)稅收返還。水電廠所繳納的稅收除上繳中央部分外,上繳省部分由省
財政全額返還地級市政府,專項用于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
(四)開征兩費。向七座水電廠上網電量征收0.5分/千瓦時的水土保持
費、0.5分/千瓦時的水資源費,并由水庫所在地級市政府征收。兩費除中央
規(guī)定用途外,大部分要用于扶持庫區(qū)和水源區(qū)農民生產生活。
(五)省財政每年繼續(xù)安排水庫移民專項資金1億元不變。
調整利益分配格局后,地方從上述扶持措施獲得的利益在水庫移民遺留問題
未解決之前要用于解決水庫移民問題,在水庫移民問題基本解決后全部由地方政
府支配。
三、明確水庫工作責任
(一)七座水電廠管理體制和電力運行調度體制不變,繼續(xù)由省粵電公司和
廣電集團管理。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維修養(yǎng)護和安全加固等工作由省粵電公司
負責,水庫庫面的安全管理由地方政府負責。水庫調度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新的水
庫調度圖運行。水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全省水庫調度和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
(二)庫區(qū)資源保護和水土流失治理責任下放。七座水庫所在地的市、縣政
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規(guī)、條例規(guī)定,負責對水庫進行管理,確保水庫
的安全運行;負責加強水庫庫區(qū)及水庫上游流域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工程建設,做好水庫
流域生態(tài)林的保護和自然植被保護,做好封山育林育草,禁止毀林開墾,搞好保
水攔截泥沙等設施;負責加強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維護,防治水土流失,涵養(yǎng)水
源,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負責對水庫有污染的污染源進行清理或整治,確保水質、水
資源不受污染。
(三)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責任下放。省屬七座水庫移民實行屬地化管理
和地方政府負責制,市縣政府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用五年時間基本解決農村
水庫移民住房、土地、生產生活用水及通路、通電和教育、衛(wèi)生等熱點難點問題。
具體要求是:
1.廣州市負責解決流溪河水庫移民遺留問題,一并包干解決安置在增城市
的新豐江水庫移民遺留問題。
?。玻暹h市負責解決長湖水庫移民遺留問題。
3.韶關市負責解決南水水庫和安置在新豐縣、仁化縣的新豐江水庫移民遺
留問題。
?。矗分菔胸撠熃鉀Q青溪、長潭水庫移民問題及安置在興寧市的楓樹壩水庫
移民遺留問題。
?。担釉?、惠州、東莞等市分別負責解決新豐江、楓樹壩水庫移民遺留問題。
省屬水庫移民專項經費調整安排,重點支持惠州和河源市。
四、加強領導
?。ㄒ唬└饔嘘P市縣必須加強對水庫移民工作的領導,明確水庫移民工作管理
機構,落實工作人員,所需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不得占用移民專項經費。
(二)加強水庫移民專項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調整利益分配后,水電廠利潤和
稅收返還由省財政廳和扶貧辦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本實施意見從2003年1月1日開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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