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部分
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粵辦函〔2019〕38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解決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政策措施
《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實施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含政府安排工作崗位和自謀職業(yè)),適用以下政策。
(一)允許參保和補繳。
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后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yǎng)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參保后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不加收利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yǎng)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guī)定年限。
退役士兵參加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存在的問題按規(guī)定予以解決。
(二)補繳責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參加社會保險繳納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
原安置單位已不存在或繳費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上述單位繳費財政補助部分由中央、省、市、縣四級承擔。
我省部分退役士兵補繳基本養(yǎng)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所需政府補助資金,由省財政統(tǒng)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對我省原中央蘇區(qū)、革命老區(qū)困難縣、少數民族縣,北部生態(tài)發(fā)展區(qū)和東西兩翼沿海經濟帶市縣,珠三角核心區(qū)財力相對薄弱市縣,珠三角核心區(qū)其余市縣分別按100%、85%、65%、30%比例給予補助,其余所需資金及基本醫(y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所需政府資金由省級以下財政負擔。
退役士兵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安置部門同級政府予以全額補助。
(三)繳費工資基數、費率及權益記錄。
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安置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按補繳時安置地企業(yè)職工標準執(zhí)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
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參保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參保和補繳手續(xù)。
建立“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的經辦機制。需要參加社會保險或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退役證明,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登記軍齡、提出申請。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將認定信息及證明材料分別提供給安置地(或參保地)社會保險、醫(yī)療保險及相關征收機構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xù)。
二、辦理流程及要求
(一)申請辦理。
申請時間。原則上為201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申請程序。原安置單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將所需申請材料提交原安置單位;原安置單位不存在的,提交給其上級主管部門。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后,交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其他情況的,由個人將所需材料直接交原辦理安置手續(xù)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申請所需材料。1.服役相關材料:入伍批準書或應征公民入伍政審表等入伍證明材料主件和退出現役登記表的復印件(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檔案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管理的,不需要提供。2.個人相關材料:身份證(查驗原件并交復印件)、補繳社會保險個人申請表原件。3.相關繳費記錄:在多個地區(qū)參保的,須分別提供參保地繳費證明或個人賬戶查詢單等繳費記錄憑證。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的,須提供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證。
(二)情況核查。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后,分期分批進行核查。
安置地與參保地在同一地區(qū)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查申請人服役經歷和退出現役方式后,將申請表及申請資料提供給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斷繳時間,計算需要補繳的單位和個人應繳資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有關情況反饋給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及稅務部門。
安置地與參保地屬多個地區(qū)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查申請人服役經歷和退出現役方式后,由安置地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與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參保信息,匯總認定斷繳月數,并計算需要補繳的單位和個人應繳資金,反饋給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及稅務部門。
(三)參保繳費。
核查工作完成后,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啟動辦理補繳手續(x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為繳費責任主體的,應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繳費登記,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所登記的賬戶僅用于此項補繳工作。完成補繳后,應及時將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或辦理中斷繳費等手續(xù)。
基本養(yǎng)老保險辦理。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個人應繳部分費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向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用。無安置單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財政資金并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確認并將認定信息及證明材料提供給安置地社會保險及稅務部門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xù),參照無安置單位的情形執(zhí)行。稅務部門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額進行征收,并按規(guī)定及時將已征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全額劃入各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yǎng)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最低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依據養(yǎng)老保險政策辦理延長繳費手續(xù)并繳費。延長繳費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稅務部門辦理。
基本醫(yī)療保險辦理。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年限的,憑身份證到參保地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xù)。原安置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應繳部分費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連同單位應補繳費用一并交給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無安置單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財政資金并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確認并將認定信息及證明材料提供給參保地相關征繳機構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xù),參照無安置單位的情形執(zhí)行。稅務部門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額進行征收,并按規(guī)定及時將已征收的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全額劃入各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享受本實施意見規(guī)定的補繳政策后,仍未達到規(guī)定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參保地相應的醫(yī)療保險征繳機構繳齊所需費用。
三、其他事項
?。ㄒ唬┦〖壋雠_文件給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出現未繳、欠繳或斷繳問題,依據本實施意見妥善解決。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qū))政府出臺文件給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出現未繳、欠繳或斷繳問題,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qū))妥善解決。
?。ǘ┩艘凼勘仓玫嘏c參保地不一致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在安置地辦理補繳手續(xù),并按現行規(guī)定辦理轉移;基本醫(yī)療保險在參保地辦理補繳手續(xù),再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與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結算手續(xù)。
(三)個人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的,個人應繳部分由安置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劃撥給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將政府補助資金和單位應繳費用匯總一并交稅務部門。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地區(qū)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措施抓好落實,實施過程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反映。重大事項、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省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