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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939748/2025-00072
      公安、安全、司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5-01-09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粵府令第316號
      2025-03-22
      時間 : 2025-03-22 08:32:12 來源 : 本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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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16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已經(jīng)2024年12月31日十四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王偉中

      2025年1月9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

      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快建設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tǒng)一,省人民政府決定:

        對《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guī)定》等4部省政府規(guī)章予以廢止(附件1)。

        對《廣東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等5部省政府規(guī)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guī)章

                   2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guī)章


      附件1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guī)章


        一、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guī)定(2011年3月1日粵府令第155號公布,2017年7月20日粵府令第242號第一次修改,2019年12月5日粵府令第269號第二次修改)

        二、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guī)定(2011年8月23日粵府令第162號公布,2019年9月23日粵府令第266號修改)

        三、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實施辦法(2017年5月27日粵府令第238號公布,2019年12月5日粵府令第269號修改)

        四、港澳流動漁民雇用內地漁工管理辦法(2018年12月13日粵府令第257號公布)


      附件2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guī)章


        一、廣東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05年1月20日粵府令第96號公布)

        修改內容:

       ?。ㄒ唬⒌谒臈l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修改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二)刪去第六條。

       ?。ㄈ⒌诙龡l中的“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

       ?。ㄋ模⒌诙邨l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廣東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管理辦法(2009年2月25日粵府令第132號公布,2018年1月23日粵府令第251號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粵府令第275號第二次修改)

        修改內容:

       ?。ㄒ唬⒌诹鶙l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和電信、郵政等單位以及大型能源動力、供水、供電、供氣等設施的重要部位?!?/p>

        將第六項修改為:“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碼頭、停車場等交通樞紐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線、城市道路等主要道路的重要部位,以及中心城鎮(zhèn)和地鐵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橋梁的重要部位?!?/p>

        將第八項中的“大中型商貿(mào)中心”修改為“大型商貿(mào)中心”。

        刪去第十二項中的“規(guī)章”。

       ?。ǘ﹦h去第十五條中的“但應當在拆除后30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ㄈ﹦h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ㄋ模﹦h去第二十八條中的“《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ㄎ澹﹦h去第三十條第六項。

        三、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2017年3月16日粵府令第234號公布)

        修改內容:

       ?。ㄒ唬﹦h去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其中職工追索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申請法律援助的,無需審查其經(jīng)濟困難條件”。

       ?。ǘ﹦h去第六十六條。

        (三)將第七十二條中的“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關于法律援助的規(guī)定”修改為“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關于法律援助的規(guī)定”。

        四、廣東省申請法律援助經(jīng)濟困難公民認定辦法(2019年11月25日粵府令第268號公布)

        修改內容:

       ?。ㄒ唬⒌谝粭l中的“《法律援助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ǘ⒌诹鶙l第一款中的“除《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無須提交經(jīng)濟困難申報材料外,公民申請代理、辯護或者代擬法律文書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以下經(jīng)濟困難申報材料,并對申報的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修改為“除依法不受經(jīng)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情形外,公民申請代理、辯護或者代擬法律文書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以下經(jīng)濟困難說明材料,并對說明的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ㄈ⒌诹鶙l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申報”修改為“說明”。

       ?。ㄋ模⒌谑l修改為:“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正在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對已提供的法律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⒌谑龡l修改為:“受援人具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同時符合納入虛假承諾失信名單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p>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二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qū)執(zhí)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實施的決定(2023年12月7日粵府令第306號公布)

        將附件1《廣東省第二批調整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qū)執(zhí)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實施的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目錄(委托類)》中的第20項“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改變功能、用途審核”的職權類別“行政許可”修改為“其他行政權力”。

        上述規(guī)章修改后,其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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