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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fā)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 : 2019-12-23 17:43:15 來源 :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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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fā)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府僑〔2015〕42號

        

      各區(qū)僑辦、公安分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僑辦 公安部 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和《關于印發(fā)〈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僑政〔2015〕53號),現將《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

        2015年11月2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

      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華僑回國定居是指華僑要求恢復已取消的戶籍,回到原戶籍注銷地長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條件的華僑回國在非戶籍注銷地長期居住、生活。

        

      第二章  申請

        第三條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原則上應在原戶籍注銷地申請。確有特殊情況的,也可在非原戶籍注銷地申請定居。原注銷戶口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專業(yè)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

        第四條  原戶籍注銷地為本市的華僑,申請到本市定居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之日起前兩年內,在境內連續(xù)居住滿3個月,或連續(xù)6個月內累計居住滿90天;

       ?。ǘ┰跀M定居地有穩(wěn)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擬定居地有自有房產,或者在擬定居地的親屬有自有房產,自愿提供其長期居住;

        (三)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來源:

        1. 本人受聘境內企事業(yè)單位,有穩(wěn)定的收入;   

        2. 本人在境內有退休金、養(yǎng)老金領?。?/p>

        3. 本人有足以保障穩(wěn)定生活來源的積蓄;

        4. 本人具有本市戶籍的親屬承諾愿意承擔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義務。

        第五條  原戶籍注銷地為非本市或在國外出生的華僑,申請到本市定居的,除符合第四條規(guī)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ㄒ唬┓蚱蕹鰢安煌瑧艏兀蛞环皆趪獬錾?,申請隨已具有本市戶籍的配偶到本市定居的,申請人與配偶的結婚年限應滿2年;

        (二)在國外出生的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的華僑子女,持中國護照或其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入境,申請到父母或父母戶口已注銷,其他具備撫養(yǎng)、監(jiān)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戶籍地定居;

       ?。ㄈ﹪獬錾?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華僑,申請隨具有本市戶籍的子女到本市定居;

        (四)在國外出生的華僑,申請隨具有本市戶籍的父母或一方定居的,父母或一方在境內應無其他子女。

        第六條  申請回原戶籍注銷地定居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ㄒ唬┨顚懲暾摹稄V州市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ǘ┍救俗栽阜艞墖饩恿糍Y格聲明書;

       ?。ㄈ┒缯婷夤诎椎撞噬眨ㄒ?guī)格為48/33mm);

       ?。ㄋ模┯行У摹吨腥A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ㄎ澹﹪忾L期或永久居留證明及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文書原件,或者其它可以證明其符合國家對華僑身份認定的證明材料;

       ?。┓系谒臈l第(二)項規(guī)定的合法穩(wěn)定住所房產證明及復印件。持親屬自有房產證明的,還應同時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或所在居(村)委會、派出所出具的家庭關系證明,親屬《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以及親屬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書;

       ?。ㄆ撸┓系谒臈l第(三)項規(guī)定的穩(wěn)定生活保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本人具有本市戶籍的親屬承諾愿意承擔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義務的,還應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承諾書;

       ?。ò耍┰瓚艏N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ň牛M申請到農村定居的,須原注銷戶籍為我市農業(yè)戶口并提交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書面材料。

        第七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供第六條(一)—(七)項材料;

        (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明是外文的,還應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并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

        (三)申請人在國外出生的,提供本人國外出生證原件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并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

        (四)申請人在境內出生的,提供原戶籍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ㄎ澹M定居地在農村的,提交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書面材料。

        第八條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ㄒ唬┨峁┑诹鶙l(一)—(七)項材料;

       ?。ǘ┨峁┍救藝獬錾C原件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并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

       ?。ㄈ┥暾埲烁改富貒褂玫淖o照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父母結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非中文的,應附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并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

       ?。ㄋ模┥暾堧S父母落戶的,應提交父母《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申請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落戶的,應提交父母戶籍注銷證明,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ㄎ澹┙浌C部門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

       ?。M定居地在農村的,提交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書面材料。

        第九條  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ㄒ唬┨峁┑诹鶙l(一)—(五)、(七)項材料;

       ?。ǘ┍救藝獬錾C原件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并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

       ?。ㄈ┙浌C部門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

       ?。ㄋ模┳优摹毒用駪艨诓尽吩皬陀〖?、自有房產證明及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書;

       ?。ㄎ澹M定居地在農村的,提交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書面材料。

        第十條  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ㄒ唬┨峁┑诹鶙l(一)—(五)、(七)項材料;

       ?。ǘ┍救藝獬錾C原件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并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

       ?。ㄈ┙浌C部門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

        (四)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自有房產證明及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書;

        (五)父母原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境內無子女證明;

       ?。M定居地在農村的,提交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  華僑本人確因身體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除應當提交前述規(guī)定材料外,還應提供受托人身份證明,經公證部門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托書。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不得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如存在偽造、變造、欺騙等不正當情形的,將不予辦理,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受理與審批

        第十三條  華僑申請到本市定居的,由擬定居地區(qū)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受理和初審,區(qū)公安部門負責審核,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審批。

        第十四條  區(qū)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申請,應當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同級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應當在收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的出入境信息、入戶信息的實質性及所持護照的真實有效性進行審核,并就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出具體意見,于10個工作日內在《廣州市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上加具書面意見回復僑務部門。

        受理申請的區(qū)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公安部門審核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批。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收到區(qū)人民政府僑務部門上報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應當簽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批準的,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說明理由。《華僑回國定居證》加蓋“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華僑回國定居業(yè)務專用章”印章。

        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決定送達區(qū)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由區(qū)人民政府僑務部門通知華僑本人或者受委托提出申請的親屬領取。同時,將簽發(fā)的《華僑回國定居證》有關信息在“廣州僑網”公示。申請人擬定居地的區(qū)公安部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可憑《華僑回國定居證》編號在“廣州僑網”核查,僑務部門不再出具《華僑回國定居告知單》。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可靠性存疑的,應當單獨或會同市公安局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應在6個月內完成。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10個審批工作日內。 

        

      第四章  定居證管理

        第十七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簽發(fā)之日起生效。華僑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境內親屬應在收到通知后,盡快到受理機關領取。有效期內未領取的,需向原受理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華僑回國定居證》。

        第十八條  華僑本人應在《華僑回國定居證》有效期內到擬定居地的區(qū)公安部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需向原受理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華僑回國定居證》。

        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華僑回國定居入戶時,應當審驗《華僑回國定居證》、擬落戶家庭的《居民戶口簿》、本人護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zhí)等材料。

        第十九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在有效期內損毀或遺失的,華僑本人可以向原受理機關提出換發(fā)、補發(fā)申請。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簽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并按照第十五條規(guī)定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規(guī)定的樣式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華僑回國定居證》,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區(qū)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5日前將上一年度華僑回國定居受理審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并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應當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7月10日前將上半年華僑回國定居受理審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并通報市公安局。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原《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穗府僑〔2014〕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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