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2007]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切實加強管制刀具治安管理,根據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fā)布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guī)定》([83]公發(fā)(治)31號)和國家有關民用刀具技術標準,在深入調查、廣泛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四日
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一、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見圖一)。
圖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見圖二)。
圖二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見圖三)。
圖三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見圖四)。
圖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見圖五)。
圖五
二、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于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于管制刀具范疇。
三、少數(shù)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圍認定標準,由少數(shù)民族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四、述語說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來握持的部分(見圖六)。
2、刀格(擋手):是指刀上用來隔離刀柄與刀身的部分(見圖六)。
3、刀身:是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見圖六)。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專用刻槽(見圖六)。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與刀背(或另一側刀刃)上距離刀尖頂點10毫米的點與刀尖頂點形成的角度(見圖六)。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來切、削、砍的一邊,一般情況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見圖六)。
圖六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圓弧度(見圖七)。
圖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