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房改辦〔2003〕14號
各區(qū)、縣級市房改辦,市直各單位房改辦,中央及外地駐穗各單位房改辦: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管理,確保住房貨幣補貼資金規(guī)范運作,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通知》(國發(fā)〔2003〕18號)和《財政部建設部關于抓緊落實機關事業(yè)單位住房補貼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1〕18號)及省、市住房貨幣分配有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調整和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加強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國務院、省、市住房貨幣分配的有關政策管理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凡經審核(備案)實施住房貨幣分配方案的單位,應及時報送《廣州市個人住房貨幣補貼申請表,經市房改辦核查后辦理單位和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資金開戶登記(市直屬機關事業(yè)單位報市財政局,落實資金后才能辦理開戶手續(xù)),以安全、方便為原則,憑經市房改辦審核的《廣州市住房貨幣補貼資金開戶登記表)、《廣州市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匯儲清冊)在市房改辦委托的承辦銀行內,自主選擇銀行辦理住房貨幣補貼資金賬戶的開戶手續(xù)。省屬單位按省房改辦、財政廳的規(guī)定辦理。
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貨幣補貼資金,按照住房貨幣分配政策規(guī)定進行專戶管理,由市房改辦在各承辦銀行分別設立住房貨幣補貼資金歸集專戶,在專戶下開設單位賬戶和職工個人賬戶。每個單位只可在一家銀行開設住房貨幣補貼資金賬戶,每名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貨幣補貼資金賬戶。
三、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包括一次性補貼或按月補貼),應在發(fā)放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全額存入市房改辦在承辦銀行開設的單位和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資金歸集專戶內,并由承辦銀行記入單位賬戶和職工個人賬戶,三級賬戶要一致,不得扣壓、滯留、挪用。
四、對新錄用的職工(含調入本市的職工),應及時填寫《廣州市個人住房貨幣補貼申請表》到市房改辦辦理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資格審核及辦理開戶登記手續(xù)(市直屬機關事業(yè)單位報市財政局,落實資金后才能辦理開戶手續(xù)),并持《廣州市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匯儲清冊》到承辦銀行辦理職工個人賬戶的開設手續(xù)。
對市內調動工作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單位應當自調離手續(xù)辦結或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承辦銀行辦理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資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xù)。
五、單位合并、分立、重組、撤銷、關閉、解散、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到市房改辦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或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市房改辦的審核文書到承辦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貨幣補貼資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對已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單位,因經濟效益不好,繳存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確有困難的,經職代會(或其它民主形式)審議通過后,經市房改辦備案,可以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繼續(xù)繳存。
六、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全部進入市房改辦和銀行的電腦管理,自存入職工個人住房貨幣補貼資金賬戶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當年繳存的住房貨幣補貼資金暫按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上年結轉的住房貨幣補貼資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存款利息每年結算一次,轉入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資金本金內,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
七、納入銀行歸集專戶管理的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資金本息均歸職工個人所有,根據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廣州市直屬機關事業(yè)單位住房貨幣分配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穗府〔1998〕21號)規(guī)定發(fā)放的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從下列渠道列支:
?。ㄒ唬┦兄睂贆C關事業(yè)單位
根據市財政局《市直屬機關事業(yè)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補貼資金審核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穗財綜〔2002〕1355號)規(guī)定,按以下順序審核安排資金支出。
1.單位住房基金;
2.職工福利基金;
3.事業(yè)收入;
4.其他收入;
5.財政安排(預算內、外資金)。
(二)自收自支單位和企業(yè)
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列支渠道:
1.單位住房基金(除按規(guī)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外);
2.企業(yè)成本(費用)。
九、承辦銀行應定期向市房改辦提供有關的業(yè)務資料,接受市房改辦的監(jiān)督。
十、承辦銀行應向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的有效憑證,職工憑《住房貨幣補貼專用對賬簿》或查詢卡可以隨時在歸集銀行查詢本人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的繳存、提取情況。對住房貨幣補貼資金賬戶內的儲存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承辦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改辦申請復核。承辦銀行、市房改辦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十一、承辦銀行在辦理住房貨幣補貼資金業(yè)務時要嚴格遵守國家、省、市住房貨幣分配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遵守與市房改辦簽訂的《委托承辦住房貨幣補貼金融業(yè)務協(xié)議書》,做好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的管理工作,努力完善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管理運作和內部監(jiān)督機制。
十二、各單位在申報、審核、發(fā)放住房貨幣補貼資金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不得弄虛作假。職工有權檢舉、揭發(fā)、控告挪用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的違規(guī)行為。
十三、本通知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關于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穗房改辦〔2001〕10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