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公安局:
根據(jù)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公通字[1995]91號)規(guī)定,從1996年7月1日起,我省開始換發(fā)、補發(fā)公安部統(tǒng)一制版,省公安廳統(tǒng)一印制的居民戶口簿。有關新版居民戶口簿收費問題,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現(xiàn)通知如下:
一、居民戶口簿收費標準:一般地區(qū),家庭戶每本10元,集體戶每本40元;16個特困縣(連南、連山、陽山、清新、乳源、新豐、東源、和平、連平、紫金、龍川、五華、豐順、大埔、陸河、揭西縣),家庭戶每本8元,集體戶每本30元。
居民戶口簿收費標準已包括常住人口登記表及有關資料等費用。在每本戶口簿限定的登記人數(shù)范圍內(nèi),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注銷或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時,不得再收取常住戶口登記及有關資料等其他費用。
二、居民戶口簿收費,按以下規(guī)定比例留成、使用:
1、一般地區(qū),家庭戶居民戶口簿,省公安廳每本5.00元,地級市公安局每本0.50元,縣(市)公安局每本1.50元,公安派出所每本3.00元;集體戶居民戶口簿,省公安廳每本15元,地級市公安局每本3元,縣(市)公安局每本16元,公安派出所每本6元。
2、16個特困縣,家庭戶居民戶口簿,省公安廳每本3.00元,地級市公安局每本0.50元,縣公安局每本1.50元,公安派出所每本3.00元;集體戶居民戶口簿,省公安廳每本10元,地級市公安局每本2元,縣公安局每本12元,公安派出所每本6元。
居民戶口簿收費收入主要用于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的印刷、運輸、保管以及各級公安機關發(fā)放戶口簿需配套印制的有關表格、打印設備和證件的損耗等費用。
三、各級公安機關收取居民戶口簿費應到當?shù)匚飪r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收據(jù),收費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管理。
四、各地在核發(fā)新版居民戶口簿時,應嚴格按上述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執(zhí)行,不得擅自立項收費或提高標準收費,也不得為其他部門“搭車”收取任何費用。
五、本通知自換艱新版戶口簿之日起執(zhí)行。各市制定的戶口簿收費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