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訂后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條例》共5章38條。
《條例》規(guī)定,科技獎勵制度的目標是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明確國家科學技術獎應當與國家重大戰(zhàn)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緊密結合,國家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
《條例》明確,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數(shù)不超過2名。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fā)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fā)現(xiàn)、技術發(fā)明或者創(chuàng)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并頒發(fā)獎章、證書和獎金。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fā)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國務院頒發(fā)證書和獎金。
《條例》落實科技獎勵由推薦制調整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改革報獎方式,實行由專家、學者、組織機構、相關部門等提名的制度,在堅持政府主導的基礎上充分發(fā)揮專家、學者作用,強化獎勵的學術性,不受理自薦。
《條例》完善科技獎勵的評審職責、評審標準、評審程序等制度,明確科技部與國家科技獎勵委員會的職責分工,明確各獎種評審標準和激勵導向,完善評審辦法,明確評審活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辦法、獎勵總數(shù)、獎勵結果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
《條例》加強科技獎勵誠信體系建設。明確評審專家需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在科技活動中違反倫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行為的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國家科學技術獎,建立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shù)據(jù)庫,禁止使用國家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條例》加大對科技獎勵的監(jiān)督懲戒力度。明確提名者、評審專家等獎勵活動主體應當遵守的工作紀律,禁止任何個人、組織進行可能影響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對獎勵活動各主體均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條例》還指出,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jiān)督管理,并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