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省政府網站發(fā)布通知,明確將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調整為由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通知還明確,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工作將繼續(xù)由沿海地級以上市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出讓收入繼續(xù)按中央30%、省級70%的比例上繳國庫。此舉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提升海砂資源開發(fā)利用水平。
據2017年廣東出臺的《關于推動我省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見》,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由出讓海域所在的地級以上市編制并經市政府同意后,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今后這一規(guī)定將不再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