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家暴定義,明確通過網絡實施侵害行為的也是家庭暴力;完善強制報告制度,將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受到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員納入保護對象;創(chuàng)設性擴大保護對象,明確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日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辦法》有多個亮點體現廣東特色。起草單位廣東省婦聯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創(chuàng)新有關工作制度和措施,努力構建有廣東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防治體系,對于推進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睦,維護社會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
廣東省人大社會委副主任陳永康介紹,《辦法(草案)》起草過程中,針對當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存在的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受理投訴和處置工作不規(guī)范、家庭暴力受害人舉證難、對受害人救助不足等問題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努力做到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同時,學習借鑒兄弟省份的經驗做法,因地制宜,不做簡單移植。
中華女子學院黨委書記、教授李明舜認為,《辦法》整體來看兩個特點最鮮明:一是突出了公權力適度干預家庭暴力的責任;二是強調了防治家庭暴力必須堅持受害人本位,把對受害人的救助放在首位。
據了解,《辦法》創(chuàng)新有關工作制度和措施,呈現十大亮點。
亮點一:家庭暴力行為分項表述,“凍餓”“跟蹤”“騷擾”“散布隱私”等明確為家庭暴力。
《辦法》將家庭暴力從傷害行為、限制人身自由行為、威脅人身安全行為、精神侵害行為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為等五個方面分項表述。根據工作實踐需求,回應社會關切,將“凍餓”“禁閉”“跟蹤”“騷擾”“誹謗”“散布隱私”明確為家庭暴力。明確通過網絡等手段實施有關侵害行為的,也是家庭暴力。
亮點二:反家庭暴力實行社會共治,發(fā)現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應當及時報警。
《辦法》多個條款分別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開展反家庭暴力的職責和義務做出規(guī)定。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勸阻,對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亮點三:構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綜合預防體系,預防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
《辦法》分別圍繞加強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開展業(yè)務培訓、推進信息資源建設和共享、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等內容,明確了各有關方面的職責。其中,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xiāng)公共服務體系;要求民政部門指導婚姻登記機關,為婚姻登記當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要求學校、幼兒園對學生、幼兒開展自我保護意識宣傳教育。
亮點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聯動工作機制,重大、社會影響惡劣案件要共同處理。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聯動工作機制的職責。要求首接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受理、跟進和轉介工作;對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處理。
亮點五:完善強制報告制度,擴大保護對象和報告主體。
在強制報告方面,將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受到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員納入保護對象,增加規(guī)定人民調解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作為強制報告主體。
亮點六:規(guī)范公安機關接處警,“四種情形”應當出具告誡書。
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將家庭暴力警情納入“110”接處警工作范圍,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作出警記錄,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證據、查明基本事實、協助救助、進行傷情鑒定、協助庇護、告知受害人享有權利等工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并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家庭暴力行為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未能取得受害人調解的”等四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告誡書。
亮點七:豐富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可以申請多項保護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
《辦法》規(guī)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禁止令”“遠離令”“遷出令”等。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多項人身保護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亮點八:專章規(guī)定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臨時庇護場所要保護受害人隱私。
重視對受害人的救助,設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專章,從臨時庇護、社會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環(huán)節(jié),為受害人提供多層次、多樣化、立體式的救助幫助,覆蓋臨時食宿、法律需求、心理服務、困難幫扶等方面。
亮點九:完善家事調查制度和律師調查取證制度,推動解決舉證難問題。
明確在家庭暴力民事訴訟中,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委托律師依法調查收集相關證據。
亮點十:創(chuàng)設性擴大保護對象,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明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