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據悉,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能源驅動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器械不得在道路上行駛。同時,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在一定區(qū)域內限制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經公開征求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禁止對電動自行車改裝
根據廣東省政府2020年制定規(guī)章計劃和政府立法工作制度要求,廣東省公安廳在前期調研基礎上,修改形成了《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現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與銷售、登記與通行管理、靜態(tài)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guī)定。
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實行帶安全頭盔銷售,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尚未出臺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yè)標準。同時,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對新購置的電動自行車實施帶車輛號牌銷售。
《條例》還規(guī)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電動自行車實施拼裝、加裝、改裝行為。如加裝、改裝電動機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裝置等。
駕駛人須在十六周歲以上
在登記與通行管理方面,《條例》擬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登記由所有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道路通行條件和交通狀況設置限制電動自行車通行路段,但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必要時公開征求意見。在一定區(qū)域內限制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經公開征求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條例》還明確了相關通行規(guī)定。其中,駕駛人須在十六周歲以上;駕乘人員應當規(guī)范佩戴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尚未出臺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yè)標準)的安全頭盔;以個人名義注冊登記滿七年或者以企業(yè)名義注冊登記滿五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駛;不得駛入登記所在地級市以外的區(qū)域道路;不得駛入禁止通行的區(qū)域、路段。
《條例》還規(guī)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載人,但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固定安全座椅。
5次以上交通違法 不接受處理可扣車
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擬規(guī)定,對違法上路行駛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器械,公安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扣留,并對行為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的,應當及時退還器械。
駕駛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并處二百元罰款,責令恢復原狀后及時退還車輛;駕駛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依法銷毀。
在交通違法處罰方面,對于違反相關通行規(guī)定、載人規(guī)定、停放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電動自行車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所有人、駕駛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