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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試行開具電子稅收票證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時間 : 2017-07-17 16:45:31 來源 : 本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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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試行開具電子

      稅收票證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互聯(lián)網(wǎng)+稅務”行動計劃》,深入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方便納稅人辦稅,根據(jù)《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推進涉稅信息公開,方便納稅人查詢繳稅信息”和《廣東省加快推進“互聯(lián)網(wǎng)+政務服務”工作方案》關于“推進電子證照應用”的工作要求,我們起草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試行開具電子稅收票證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主要內容

       ?。ㄒ唬╇娮佣愂掌弊C(以下簡稱電子稅票)的定義、依據(jù)、設計。一是電子稅票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基金、費(含社保費)、滯納金和罰沒款(以下統(tǒng)稱稅款)或收取退還稅款的電子憑證。二是電子稅票依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規(guī)定執(zhí)行;其適用范圍、式樣、開具內容與紙質稅票基本一致,電子稅票票面上使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或所轄市地方稅務局電子出票專用章。三是電子稅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采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二)電子稅票的開具對象。一是通過自行申報向廣東省范圍內(不含深圳)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基金、費(含社保費)、滯納金、罰沒款等各項收入的納稅人(繳款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二是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通過代征人繳納稅款(包括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等稅種)并進行明細申報的納稅人。

       ?。ㄈ╇娮佣惼遍_具種類暫包括《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jīng)繳納稅款或者已經(jīng)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稅收票證。

        《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是根據(jù)納稅人稅款繳庫退庫信息開具的記載繳款明細內容的證明。

        《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是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按照規(guī)則進行匯總出具的證明。開具內容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用于一般稅費時,開具內容包括稅種、稅款所屬期、實繳(退)金額等;

        2.用于社保費時,開具內容包括險種、費款所屬期、實繳(退)金額等;

        3.用于特定期間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時,開具內容為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包括繳納地、稅種、所得項目、稅款所屬期、入(退)庫日期、實繳(退)金額等。同時,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停止開具。

       ?。ㄋ模┘{稅人可以登錄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廣東地稅微信公眾號、廣東地稅自助辦稅終端等系統(tǒng)查詢、打印和下載電子稅票。

       ?。ㄎ澹╇娮佣惼辈轵灧绞?。一是通過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門戶網(wǎng)站、廣東地稅微信公眾號、廣東地稅自助辦稅終端相應功能界面輸入電子稅票的票號、填發(fā)日期、合計金額等關鍵信息進行查驗;二是通過微信掃碼功能掃描電子稅票二維碼進行查驗。

        (六)電子稅票的使用。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6〕51號),電子稅票可以由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通過共享平臺等渠道獲取,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法依規(guī)使用。

        (七)電子稅票的效力。一是電子稅票與紙質稅票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納稅人的辦事依據(jù)?,F(xiàn)行的紙質稅票中,《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可作為納稅人記賬核算憑證,《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不作為納稅人記賬核算憑證及退稅依據(jù)憑證,電子稅票在使用上與對應的紙質稅票一致。二是電子稅票以及打印的版式文件可以作為納稅人及電子稅票使用部門的歸檔資料。

       ?。ò耍╆P于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地稅部門為納稅人開具特定期間個人所得稅完稅情況證明的,由原來開具《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改為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電子稅票。

        《公告》從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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