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橋和過往船舶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業(yè),以及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船舶包括浮動設施。
第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港珠澳大橋通航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yè)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有關港珠澳大橋通航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港珠澳大橋管理單位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港珠澳大橋通航安全相關責任。
需航經港珠澳大橋的船舶,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舶、船員遵守本辦法,保障港珠澳大橋通航安全。
第五條 港珠澳大橋設置三座航道橋和一個隧道區(qū)。
航道橋自東向西依次為青州航道橋、江海航道橋和九洲航道橋。
隧道區(qū)為港珠澳大橋警3號燈浮標、4號燈浮標連線至港珠澳大橋警7號燈浮標、8號燈浮標連線之間的范圍。
需航經港珠澳大橋的船舶應當在橋梁航道或者隧道區(qū)航行。
第六條 港珠澳大橋航道橋通航孔設置及通航凈空尺度如下:
(一)青州航道橋:一個主通航孔和兩個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凈空寬度318米、凈空高度42米;副通航孔通航凈空寬度85米、凈空高度20米。
?。ǘ┙:降罉颍簝蓚€主通航孔和兩個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凈空寬度173米、凈空高度24.5米;副通航孔通航凈空寬度85米、凈空高度20米。
?。ㄈ┚胖藓降罉颍阂粋€主通航孔和兩個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凈空寬度210米、凈空高度40米;副通航孔通航凈空寬度85米、凈空高度20米。
第七條 港珠澳大橋三座航道橋對應設置青州、江海、九洲三條橋梁航道:
?。ㄒ唬┣嘀輼蛄汉降篱L度為橋軸線兩側各1852米,航道走向為0°~180°;
(二)江海橋梁航道長度為橋軸線兩側各1000米,航道走向為165°~345°;
(三)九洲橋梁航道為九洲港航道中橋軸線兩側各1000米的航道,航道走向為149°~329°。
第八條 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設置兩級通航安全警戒線,一級警戒線位于橋軸線兩側,距橋軸線1000米;二級警戒線位于橋軸線兩側,距橋軸線5000米。
第九條 除應急處置、執(zhí)行公務,以及依法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的水上水下活動外,任何船舶不得進入一級警戒線內的橋梁航道和隧道區(qū)以外水域。
禁止在一級警戒線內從事下列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行為:
?。ㄒ唬┨屎?、掉頭;
?。ǘ┩ê綐蚩變茸吩交蛘卟⒘行旭偅?/span>
?。ㄈ┠嫦蛲ㄟ^單向通航橋孔;
?。ㄋ模M越橋梁航道;
?。ㄎ澹┐傲_經校驗、試航船舶效用試驗;
(六)編解隊、過駁作業(yè);
?。ㄆ撸氖虏稉啤⑺a養(yǎng)殖、水生作物種植;
(八)其他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條 除在港區(qū)、碼頭、錨地或者依法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的水上水下活動外,任何船舶不得在二級警戒線以內錨泊和作業(yè);確因緊急情況需要錨泊的,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顯示信號,用甚高頻等方式通報船舶動態(tài),并采取有效措施盡快駛離。
港珠澳大橋所在區(qū)域發(fā)布藍色以上臺風預警信號,或者升掛臺風信號2號以上風球時,任何船舶不得在二級警戒線以內錨泊和作業(yè)。
第十一條 需要在二級警戒線以內錨泊、系泊和作業(yè)的船舶,應當落實安全措施,防止發(fā)生走錨、斷纜及其他危及港珠澳大橋安全的事故或者險情。非自航船舶錨泊時應當配備滿足安全要求的拖輪值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二級警戒線以內進行水上水下活動前,應當通報港珠澳大橋管理單位。
第十三條 船舶進入二級警戒線以內,應當加強瞭望,謹慎駕駛,及時了解水域范圍內的交通狀況,以安全航速行駛,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報告要求。
第十四條 船舶進入橋梁航道和隧道區(qū)前,應當保持主機、舵、錨、航行信號、通信、導航設備、拖帶設備以及應急設備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船舶進入橋梁航道前,船長應當在崗值班,及早與過往船舶取得聯(lián)系,明確各自動態(tài)及會讓意圖。
第十五條 船舶通過橋梁航道前,應當根據(jù)潮汐、水位變化情況核實橋梁航道、通航橋孔的實際通航凈空高度和寬度;根據(jù)本船的噸位和當時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保留足夠的富裕高度和富裕水深,選擇適合本船安全航行的橋梁航道及通航橋孔通過。
船舶通過隧道區(qū)前,應當根據(jù)本船的噸位,保留足夠的富裕水深。
第十六條 船舶通過港珠澳大橋通航孔時,應當在橋涵標引導下航行,遵守下列航行規(guī)則:
(一)青州航道橋主通航孔雙向通航;其東側副通航孔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單向通航,其西側副通航孔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單向通航。
?。ǘ┙:降罉驏|側主通航孔、副通航孔均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單向通航;其西側主通航孔、副通航孔均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單向通航。
(三)九洲航道橋主通航孔雙向通航;其東側副通航孔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單向通航,其西側副通航孔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單向通航。
?。ㄋ模┖浇泦蜗蛲ê綐蚩讜r,沿橋孔中軸線航行;航經雙向通航橋孔時,要避免在橋孔下方交會,無法避免時,盡可能靠右航行,并與橋墩邊緣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
第十七條 高速客船通過橋梁航道時,航速不得超過25節(jié),不得低于5節(jié)。
除高速客船外,其他船舶通過隧道區(qū)時航速不得超過15節(jié),通過橋梁航道時航速不得超過12節(jié),不得低于5節(ji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進入橋梁航道:
?。ㄒ唬└壑榘拇髽蛩趨^(qū)域升掛臺風信號3號以上風球或者風力達到8級以上的;
?。ǘ┌l(fā)現(xiàn)一級警戒線內航道、航標等存在異常情況妨礙本船正常通過的;
(三)本船操縱能力受限或者航行設備出現(xiàn)故障,不能確保安全通過的;
?。ㄋ模┹d運爆炸品的;
?。ㄎ澹┩蠋Э傞L度超過200米或者拖帶總寬度超過40米的拖帶船隊,或者夜間拖帶的;
?。┫嚓P主管部門發(fā)布的禁止船舶通過橋梁航道的其他情形。
一級警戒線內能見距離小于1000米時,除高速客船外,其他船舶不得進入橋梁航道;能見距離小于500米時,高速客船及其他船舶均不得進入橋梁航道。
船舶航行應當遵循有關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落實環(huán)境保護有關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港珠澳大橋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通航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安全保障機制,排查整改安全隱患,確保港珠澳大橋滿足設計的通航標準;
(二)按照規(guī)定和相關標準,設置和維護港珠澳大橋防撞、監(jiān)控設施等安全設施,確保標識清晰、效能完好;
?。ㄈ┘訌娨患壘渚€內水域通航安全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影響通航安全異常情況時,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向過往船舶發(fā)出安全預警信息,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ㄋ模Ω壑榘拇髽蚪Y構、防撞設施等進行有礙通航安全的維修、作業(yè)時,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ㄎ澹┙⒕o急救援機制,應對緊急情況。
第二十條 船舶發(fā)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險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自救、互救,避免或者減輕可能對港珠澳大橋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港珠澳大橋導助航設施移位、損壞、滅失及其他有礙通航安全的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向港珠澳大橋管理單位、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 負責港珠澳大橋導助航設施維護的單位,應當定期巡查、維護,并保障港珠澳大橋導助航設施處于良好工作狀態(tài)。
負責港珠澳大橋航道管理的單位應當定期測量橋梁航道水深,并將相關資料及時報送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航速,是指船舶航行時的對地速度。
(二)拖帶總長度,是指從頂推或者吊拖船隊的最前端至最末端之間的水平距離。
?。ㄈ┩蠋Э倢挾?,是指拖帶船隊整體最寬處的寬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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